信息来源于:互联网 发布于:2026-07-18
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Importer Security Filing简称为ISF,也常称“10+2”。它适用于以海运船舶运往美国的进口货物,与普通商业发票、提单和进口报关不是同一份文件。
CBP公开指引要求,美国目的地货物的主要ISF资料原则上不晚于装上赴美船舶前24小时电子提交;其中包括卖方、买方、进口商编号、收货人编号、生产商或供应商、送货方、原产国和美国税则号等信息,装箱地点和集拼方等资料按规则补充。
申报责任通常由ISF进口商承担,也可授权美国持牌报关行或其他合规服务商代为提交。中国出口商和货代需要及时提供准确的发货人、生产商、货物编码、原产国、装箱地点等基础数据,但不应擅自替代进口商确认法律责任。
为避免迟报、漏报或数据不一致,订舱后应尽早确定美国进口商、报关代理和最终收货信息,并让发票、装箱单、订舱资料、提单补料及ISF字段保持一致。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时间应以CBP及承运人当期要求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