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来源于:互联网 发布于:2026-07-31
Importer of Record通常译为“进口记录方”或“进口申报责任主体”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资料显示,货物所有人、购买人,或在符合授权条件时由持牌报关行,可以作为办理进口申报的相关主体。
报关行可以协助申报,但不应把“已委托代理”理解为所有合规责任自动转移。美国海关强调,进口方仍需以合理审慎方式提供准确的商品描述、价值、归类、原产地和其他必要信息。
中国出口企业在订舱前应与美国收货人书面确认:谁作为Importer of Record、使用哪个有效进口编号、由谁提供授权与担保安排、谁支付税费,以及查验或补充资料时由谁响应。未确认清楚就发货,可能导致到港后无法及时申报。
外国企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办理美国进口,但涉及美国境内代理、授权和持续合规安排,不能仅凭物流服务商口头承诺操作。具体主体资格和单票要求应由美国进口方、持牌报关行或专业顾问按实际情况确认。